问题 | 盗窃拘留的标准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1、刑事拘留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其一,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现行犯是指正在实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证据证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其二,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对于何谓紧急情形,刑事诉讼法第61条和第132条对于公安机关的拘留和人民检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2、在刑事诉讼中,除公安机关依法拥有决定拘留和执行拘留的权限以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2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直接受理的案件中,对于具有以下两种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有权决定拘留.我国对刑事拘留的期限有明确的规定,最长不能超过37天。但要是在刑事拘留期间,检察院批准逮捕那么可以继续进行羁押,此时最长期限为法院作出判决为止。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盗窃、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或者安全标志的; (二)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障碍物,或者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的; (三)在铁路线路、桥梁、涵洞处挖掘坑穴、采石取沙的; (四)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或者平交过道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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