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领导签字的借条,财务支付属于挪用公款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贪污受贿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公司高管的借款现象,并不足以被界定为挪用公款。
然而,如若在借款过程中,并无主管公款安排的权利之人向所在单位提出此申请,且该项借款得以经过公司批准,则这便极难构成对公款的挪用。 但若乎相反情况,即有权决定公款运用之人,在披着借款之名的掩护之下,对公款进行不当挪用,且数额较大,其挪用行为持续长逾三个月毫无归还迹象; 或将所挪款项用于商业经营活动,亦或是从事非法勾当,在此种情况下,是极有可能构成挪用公款罪的。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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