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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挪用公款罪什么时候成立
分类 刑事辩护-贪污受贿辩护
解答
律师解析:
关于挪用公款罪之构成要件主要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他们必须对其职责有利,方有权力假借公款归个人使用并进行非法活动;
其次,倘若他们以公共利益为出发点,将公款用于盈利性质的范畴,且数额较大者,也可视为挪用公款罪的一种表现形式;
最后,如果他们在三个月内未能偿还所挪用的公款,无论其用途为何,都可能被认定为挪用公款罪。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明确规定,以上行为一经实施,便可能构成挪用公款罪。
然而,对于具体案件的分析与判断,仍需结合实际情况进行深入探讨,因此,我们不能简单地给出一个统一的结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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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3 6:24: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