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挪用公款罪是多久没还 |
分类 | 刑事辩护-贪污受贿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挪用公款罪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方可成立:
首先,犯罪主体必须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其次,行为人必须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共财产擅自挪作他用; 最后,该行为必须是为了个人利益,如进行非法活动、进行营利性活动或是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因此,挪用公款罪的成立并非仅仅取决于挪用时间的长短,而需同时满足以上三种情况中的任意一种。换言之,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符合上述三种情况之一的挪用公款行为,便可被认定为挪用公款罪。具体而言,即便行为人仅有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这一行为,若无其他违法行为或营利活动,同样可以构成挪用公款罪。关于挪用公款罪的成立时间问题,我国法律并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而是通过列举出挪用公款的三种典型情形来判定罪名是否成立。因此,挪用公款罪的成立时间并非仅由挪用时间的长短决定,还需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总的来说,挪用公款罪的成立时间并非简单地依据挪用时间的长短,而是需要同时满足法律规定的三种情形之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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