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挪用资金罪客体包括国有财产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职务侵占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挪用资金罪的犯罪对象绝对不包括公有财产。
挪用资金罪所侵害的客体实际上是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资金的使用权及收益权。 挪用资金罪是指,在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任职的职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条件,私自将本应属于单位所有的资金挪用于个人使用或者向他人借款,且涉案金额相对较大,且涉案期限超过了三个月没有偿还,或者虽然涉案期限未满三个月,但是涉案金额较大且被用作了盈利性目的,或者被用作了非法活动的人实施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文规定,在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任职的职员,如果滥用其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将本应属于单位所有的资金擅自挪用于个人使用或者向他人借款,且涉案金额相对较大,且涉案期限超过了三个月没有偿还,或者虽然涉案期限未满三个月,但是涉案金额较大且被用作了盈利性目的,或者被用作了非法活动的,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刑事处罚; 若挪用本单位资金的数额巨大,则将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 若挪用本单位资金的数额特别巨大,则将面临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 对于那些在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中担任公职的人员,以及由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派遣至非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担任公职的人员,若有类似行为,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进行量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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