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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取保候审人员未经允许离开居住地怎么处理
分类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解答
律师解析:
取保候审的人士如未获批准便擅自离开其居住地,情况下,若已经上交足额保证金,则在场环境下将会对一部分或全额保证金进行没收;
并依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例如责令涉事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签署书面谅解书以示悔悟之意,同时要求其重新缴纳保证金或者提供担保人为质押;
又或者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甚至将其逮捕。
若是在监视居住期间有此类情况发生,也会按照同样的程序进行处理,即对其进行逮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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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6 16:17: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