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取保候审这个钱给谁要了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我们国家的刑法体系中,取保候审的担保金往往由犯罪行为实施者亲自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明确规定,这种针对特殊情况的犯罪行为实施者所采取的强制性拘禁方式,主要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依法作出决定并执行。此项保证金制度的设立,其初衷在于确保被取保候审的人员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有任何逃避司法程序、干扰证人作证、销毁、篡改证据或者串通口供等违法行为。至于保证金的具体金额,则由公安机关依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确定,然而通常情况下,这笔费用不会过于高昂,以便保证被取保候审的人员具备相应的经济能力来承担。因此,可以明确地说,保证金并非由国家或检察院承担,而是由被取保候审的人员自行承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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