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款如何分配给村民 |
分类 | 征地拆迁-宅基地 |
解答 |
律师解析:
1、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以女性结婚为由,侵害本集体农村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中的各项合法权益。
2、在承包期内妇女外嫁,只要未在新居住地取得承包地的,原住处便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外嫁女将户口迁入夫家并获得承包地后,若出现离婚或者丧偶,那么居住地是不可以收回该妇女的承包地的。外嫁女已将户口迁入婆家,那么当地是要尽快安置当事人所获得的承包地等问题。农村土地是按当地户籍人口进行分配的,只要户籍没有迁出集体经济组织,那么就享有原户籍所在地的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权益。在农村耕地和宅基地分配和划分上,出嫁女跟农村男子享有同样的权利,因此外嫁女也是可以申请宅基地的。但要外嫁女并没有进行分户,户口在婆家或者是娘家上,当婆家或者娘家申请宅基地时才会有份。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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