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险纠纷哪个单位管理 |
分类 | 金融保险-保险理赔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保险合同的实际履行阶段,若出现争议,则需运用恰当的方式并确保公平合理地加以处置。
通常而言,对于保险业务中的各类争议,我们可以选择采用以下三种途径进行处理,分别为协商和解、仲裁以及司法诉讼。 1.协商和解:在争议出现之后,双方面临的主要职责便是以实事求是的态度、富有诚意地展开磋商工作。 通过互相妥协,实现一个双方均能够接受的和解协议。 协商和解的方式主要包括自行和解与第三者主持和解两种形式。 自行和解意味着无需第三方介入,双方当事人可直接进行交涉; 而第三者主持和解则是指由双方当事人之外的第三者出面调停,推动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2.仲裁:仲裁是指在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合同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至双方共同认可的第三者进行裁决。 仲裁员在此过程中扮演着裁判者的角色,而非调解员,他会根据相关规定对双方争议做出裁决。 仲裁组织作为民间机构,其职责在于以公正的立场,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公断,因此并不具备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 至于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权,则归属于人民法院。 若仲裁裁决生效后,保险公司仍拒绝履行裁决义务,则可向保险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3.诉讼:诉讼乃是解决保险纠纷的重要手段之一,它是指人民法院依据法定诉讼程序,对保险纠纷进行审查,在查清事实、明确责任的基础之上,作出相应的判决或裁定。 诉讼解决保险纠纷是人民法院的司法行为,其所作出的法律裁判具有国家强制力,当事人须严格遵守并执行。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起诉形式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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