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以经济效益不好而为职工少缴基本医疗保险费 |
分类 | 行政类-行政诉讼 |
解答 |
律师解答:
不可以。
律师解析:
《社会保险法》第60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60条第1款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根据本条规定,用人单位首先应当每月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自行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申报本单位依法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在完成自行申报后,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已申报的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所谓不可抗力,是指自然灾害、战争、经济危机等用人单位不能避免和控制的造成用人单位无法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客观因素。 如果用人单位是因为自身经营不善、管理混乱等自身原因导致无法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不得缓缴减免。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