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石家庄公积金提取条件 |
分类 | 劳动纠纷-劳动保障 |
解答 |
律师解析: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职工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 (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含未配备电梯的老旧住宅小区自住住房加装电梯的); (三)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四)离休、退休的,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五)出境定居的; (六)被纳入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七)死亡或者已宣告死亡的; (八)在集中封存账户管理半年以上未继续缴存的; (九)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参军、上学,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二)遇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三)其他依法允许提取的情形。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