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般要约什么时候才生效 |
分类 | 诉讼仲裁-治安管理 |
解答 |
一、一般要约什么时候才生效? 1、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2、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3、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 4、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 5、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二、要约满足哪些条件才有效? (一)要约是由特定主体作出的意思表示。 要约人发出要约旨在与他人订立合同,唤起相对人的承诺,并据此订立合同。因此,要约人应当是特定的主体。例如,对订立买卖合同来说,其既可以是买受人,也可以是出卖人,但必须是准备订立买卖合同的当事人。要约是一种意思表示,而不是事实行为,其符合意思表示的构成要件,经受要约人承诺后,可以在当事人之间成立合同关系。 (二) 要约必须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要约人发出要约的目的在于订立合同,而这种订约的意图一定要由要约人通过其发出的要约充分表达出来,才能在受要约人承诺的情况下成立合同。 (三)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 要约只有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才能够唤起受要约人的承诺。 三、要约失效的情形有哪些? (一)要约被拒绝; (二)要约被依法撤销;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要约生效的时间是不能一概而论的,比如以非对话形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如果合同相对方也没有指定特定的系统,要约生效的时间是相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相关意思表示进入其系统时。相对方收到要约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承诺的,要约自动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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