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汇编是否需要通知著作权人? |
分类 | 知识产权-著作权 |
解答 |
一、汇编是否需要通知著作权人? 汇编作品在对其它作者的作品进行收录时,肯定涉及到版权的授权问题,是需经原作者同意的,并且还涉及著作权费的相关问题。 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汇编作品的作者,许可或者转让作品著作权时,著作权费由出让人与受让人协商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 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 许可使用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 (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 (三)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 (四)付酬标准和办法; (五)违约责任;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五条 转让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权利转让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作品的名称; (二)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 (三)转让价金; (四)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 (五)违约责任;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二、汇编作品的特点 1.集合性 它是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的集合。汇编作品的构成成分既可以是受版权法保护的作品以及作品的片段,如论文、词条、诗词、图片等,也可是不受版权法保护的数据或者其他资料,如法规、股市信息、电话号码、商品报价单等。最典型的汇编作品,其所汇集的各个作品是独立存在或者可以独立存在的作品,如文集、选集、百科全书、词典、摄影画册等。但是,也有一些汇编作品,其所汇集的各个作品只是相对独立的,如多人创作的教材等。 2.独创性 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是构成汇编作品的实质条件。可否给予一部集合作品版权保护,不在于其汇编的材料本身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而在于汇编者对被汇集作品的选择、编排是否达到一定创作高度。 汇编作品也是具有著作权的,需要按照具体的情况征得原本的作者的同意,汇编作品的特点包括集合性还有独创性,汇编作品的构成成分既可以是受版权法保护的作品以及作品的片段,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是构成汇编作品的实质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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