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私对私的转账构成职务侵占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职务侵占辩护 |
解答 |
一、私对私的转账构成职务侵占吗 私对私的转账构不构成职务侵占,要依据具体的情况而定,符合构成要件的,就属于职务侵占。 构成职务侵占罪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客体要件,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 二、职务侵占罪的常见形式有哪些? 1、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物。 2、公司股东擅自占有出资企业的财产。 3、非法占有其他股东的股权。 4、将公司的股权转让款据为己有。 5、以公司名义向他人借款之后占为己有或携款逃匿。 6、采取不正当交易手段攫取应归属本公司的利益为个人控股的其他企业所有。 7、将合法持有的本单位财物进行非法处分或使用,即变持有为所有。 8、将政府退还公司的土地出让金等款项非法占为己有。 9、利用职务便利不付款即占有本公司产品。 10、虚构不存在的项目或业务占有公司资金。 11、擅自将应归公司所有的代理费、服务费分配给部分高管。 12、对公司通过签订合同取得的货款、收入等不入账、据为己有或者擅自用于个人用途。 13、擅自支取公司资金归个人使用且不予归还。 14、擅自在公司报销个人费用。 15、制作假工资表或者劳务费用套取公司资金。 16、购买货物或者服务时虚报高价并将差价据为己有。 17、擅自指使本公司员工为个人事务或其自有公司工作,而由本公司承担费用. 18、将银行应收取的贴现利息以“优惠利率”的形式转给贴现企业,再以“银行业务费用”等名义从贴现企业处迂回取回占为己有。 值得注意的是,行为人对本单位财物的非法侵占一旦开始,便处于继续状态,但这只是非法所有状态结果的继续,并非职务侵占罪的侵占行为的继续。侵占行为的完成,则应视为既遂。至于未遂,则应视侵占行为是否完成而定,如果没有完成,则应以未遂论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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