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根据法律规定自首要不要上法庭?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一、根据法律规定自首要不要上法庭 根据法律规定自首要上法庭,我国法律规定自首和开庭审理并无直接关联性。 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 我国刑法规定,自首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刑法规定的自首制度适用于一切犯罪,其目的在于鼓励犯罪人自动投案,悔过自新,不再继续作案; 同时也有利于案件的及时侦破与审判。 自首可以分为一般自首与特别自首。 二、自首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一)一般自首一般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 其成立条件是: 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 自动投案,一般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从而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合法控制下,接受司法机关的审查与裁判的行为。 根据自首制度的立法精神与有关司法解释,下列情形也应视为自动投案: (1)犯罪嫌疑人向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 (2)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的,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 (3)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查询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 (4)犯罪后逃跑,在通缉、追捕的过程中,主动投案的; (5)经查实犯罪嫌疑人确已准备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司法机关捕获的; (6)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 (7)司法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 犯罪人的投案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出于真心悔悟,有的是为了争取宽大处理,有的是因为亲友劝说,有的是由于潜逃后生活所迫。 自动投案意味着犯罪人自己主动投案,但任何投案都必然基于一定的原因,不要将引起犯罪人投案的原因看成是犯罪人被迫的结果,不要因为出于争取宽大处理或生活所迫的动机而否认投案的自动性。 但是,下列情形不能视为自动投案: (1)犯罪嫌疑人先投案交代罪行后,又潜逃的; (2)以不署名或化名将非法所得寄给司法机关或报刊、杂志社的。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即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所犯的全部罪行。 “如实”的实质是既不缩小也不扩大自己的罪行。 在认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 (2)在共同犯罪案件中,作为一般共同犯罪成员的犯罪人,如果要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就必须交代自己所知的同案犯的罪行,否则对“自己的罪行”的供述不可能“如实”; 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尤其是集团犯罪中的首要分子,如果要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就必须交代整个共同犯罪的全部罪行,否则其对“自己的罪行”的供述也不可能“如实 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尤其是集团犯罪中的首要分子,如果要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就必须交代整个共同犯罪的全部罪行,否则其对“自己的罪行”的供述也不可能“如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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