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故意杀人的区别是什么 |
分类 | 刑事辩护-暴力犯罪辩护 |
解答 |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故意杀人罪都是对公民的人身权利的侵害,但是很多人对于如何区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故意杀人罪不是很了解,小编将在下文为您详细介绍有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故意杀人的区别的知识,希望对您有帮助。 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故意杀人罪的区别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区分两者的标准是使用危险方法实施犯罪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如果行为人使用的危险方法是杀人、伤人或毁坏公私财物,其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就构成本罪;如果其行为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分别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 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如果行为人用危险方法侵害了特定的对象,对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并无危害即不危害公共安全,就不构成本罪。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谓其他危险方法是指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但与上述危险方法相当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方法。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必须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实施的危险方法会危害公共安全,即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私财产安全的严重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在司法实践中,这种案件除少数对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持希望态度属于直接故意构成外,其他多数持放任态度属于间接故意。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故意杀人罪的相关知识,区分二者的标准在与实施的危险方法对于公共安全的威胁。小编还在上文为您分析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帮助您识别生活中的犯罪行为,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知识,请咨询的在线律师,因为专业,所以更好,是您的好帮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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