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没有退休的人能否直接签劳务合同,劳务合同的特点 |
分类 | 劳动纠纷-劳动合同 |
解答 |
一、没有退休的人能否直接签劳务合同 没有退休的人员,与用工单位建立劳务关系的,可以直接签订劳务合同,劳务合同不属于劳动合同,适用《民法典》等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条【自愿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第四百六十四条【合同的定义和身份关系协议的法律适用】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 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二、劳务合同的特点 1、主体的广泛性与平等性。 劳务合同的主体既可以是法人、组织之间签订,也可以是公民个人之间、公民与法人组织之间,一般不作为特殊限定,具有广泛性。 同时,双方完全遵循市场规则,法律地位平等。 2、合同标的的特殊性。 劳务合同的标的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劳动力,即劳务,它是一种行为。 劳务合同是以劳务为给付标的的合同,劳动的差异与特殊性决定了劳务合同的倾向的特殊性,有些侧重于劳务行为的过程,如运输合同; 有些侧重于劳务行为的结果,如承揽合同。 3、内容的任意性。 除法律、法规有强制性规定以外,合同双方当事人完全可以按自由意志决定劳务合同的内容及相应的条款。 容既可以属于生产、工作中某项专业方面的需要,如小区保安; 也可以属于家庭生活,如保姆等。 双方签订合同时应依据《民法典》的自愿原则进行。 4、合同是双务合同、非要式合同。 在劳务合同中,一方为提供劳务方,另一方接受劳务方,故为劳务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大部分劳务合同为非要式合同,除法律有做特别规定者外。 劳务关系并不是劳动关系,而是一种合同关系。 所以没有退休员与用工单位协商一致的,可以签订劳务合同。 出现纠纷时,适用《民法典》、《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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