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是三级医疗事故 |
分类 | 医疗纠纷-医疗事故鉴定 |
解答 |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三级医疗事故系指行为人的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残废或功能障碍的。 三级甲等医疗事故:造成下列之一情形者为三级甲等医疗事故: 1.视力、视野较严重损害丧失部分工作和生活能力。 2.双耳听力明显减退(在60分贝以上)。 3.声带或喉部受损伤,对发音有明显影响的。 4.主要脏器功能有改变(有临床和客观检查指标),但不需要借助药物或器械维持的。 5.食道损伤,吞咽困难。 6.致原正常尿道狭窄,排尿困难。 7.育龄妇女子宫切除。 8.脊柱或躯干畸形,功能有一定程序影响的。 9.主要关节功能受一定的影响,但基本可坚持正常生活和工作的。 10.缺失任何一手拇指。 11.除拇指外,其余四指中缺失,任何三指以上。 12.缺失任何一手两指及其掌骨。 13.前臂强直。 14.肩关节、腕、髋、膝、踝等任何之一关节,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 15.肘强直,活动度小于90度或中立活动度小于10度。 16.其他相当上列情形者。 三级乙等医疗事故:造成下列之一情形者,定为三级乙等医疗事故: 1.主要脏器受损伤功能有一定改变,有临床症状和客观检查所见的。 2.体腔或组织深部遗留纱布、器械,需要新实施手术的。 3.开错手术病人、手术部位或脏器,造成组织、器官较大创伤的。 4.缺失一足的全部足趾。 5.其他相当上列情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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