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鉴定报告要记载哪些事项 |
分类 | 刑事辩护-司法鉴定 |
解答 |
检验、鉴定机构应当在约定或者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并出具书面检验、鉴定报告,由检验、鉴定人签名并加盖机构印章。 检验、鉴定报告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1、委托人; 2、委托事项; 3、提交的相关材料; 4、检验、鉴定的时间; 5、依据和结论性意见,通过分析得出结论性意见的,应当有分析过程的说明。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进行重新检验、鉴定。 重新检验、鉴定应当另行委托检验、鉴定机构或者由原检验、鉴定机构另行指派鉴定人。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重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重新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 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 综上所述,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公安部门会根据亲属的请求对死者做尸检,这样做的目的也是弄清死亡原因,确定交通事故责任。 鉴定书会在一个星期内出具。 如果死者家属对鉴定书有异议的,还可以委托上级部门的鉴定机构重新鉴定。 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希望能 在上面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已经解答了关于交通事故尸检报告哪个部门出具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还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以在线为您解答。 对于鉴定报告要记载哪些事项的问题的答案,上述文章内容中已经作出了详细的解答,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是需要对相关的法律知识进行了解的,这样才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专业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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