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信用卡诈骗罪几种情形 |
分类 | 刑事辩护-金融诈骗辩护 |
解答 |
一、信用卡诈骗罪几种情形 在我国刑法典中,信用卡诈骗罪主要涵盖了以下四种类型的犯罪行为: 首先,利用假造或变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 其次,通过提供虚假身份证明来获取和使用信用卡; 再次,擅自从他人手中盗取并使用其信用卡;以及最后,恶意透支,即持有信用卡的人士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擅自超越额度或逾期透支,且在经过发卡行在多次催收后仍超过三个月仍未及时还款。 其中,所谓的“恶意透支”特指持有信用卡人士在违反银行相关规定、限制性要求的情况下,贸然透支自己的信用额度,且在接到发卡行敦促还款通知后超过三个月仍未履行还款义务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信用卡诈骗罪具有怎样的构成要件 该项罪行的主体须为一般主体,即只要行为人满足法定刑事责任年齡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那么其便可作为该罪行的犯罪主体。 其次,主观方面则需要明确,本罪量刑的主观依据要求行为人在行骗中抱有明确且直接的恶意,即行为人必须具有蓄意侵占公共或私人财产的企图,而不是间接故意或过失的譬如。 再者,本罪对范围的影响主要针对信用卡管理框架以及公共及个人财产所有权益的非法侵害。 至于在客观方面,本罪需要完全体现出行为人通过篡改事实或隐匿真相的手段,以此利用信用卡进行违法活动,从而牟取公共或个体财产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信用卡诈骗案立案是怎样的 我国刑法中,信用卡诈骗罪包括:伪造信用卡诈骗、冒用他人身份办卡诈骗、盗刷他人信用卡及恶意透支。恶意透支指持卡人非法超限透支,经发卡行多次催收超三月仍不归还,违反银行规定透支且不还款的行为。 四、信用卡诈骗罪几种行为类型 在我国,确定某起信用卡诈骗案是否被列为公安机关的正式事例,往往需要满足特定的条件要求。 依据现行法规,如果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话,公安机关即应启动立案程序:涉嫌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以及恶意透支等行为,且涉案金额在人民币五千元至五万元之间的,均可视为“数额较大”,公安机关必须对此类事例展开立案侦查和起诉工作。 值得注意的是,所谓恶意透支,系指持卡人出于非合法占有的动机,在国家金融管控规定的限额或时限之外持卡消费或取现,并且在发卡机构通过信函或电话方式进行两次催缴后,仍然超过三个月未履行还款义务的行为。 对于此类事例的立案步骤主要包括:首先由受害者向公安机关报案,然后公安机关对事例进行初步审查,若认定该案具有犯罪事实,且属于其管辖范围之内,则应依法予以立案处理。 我国刑法中,信用卡诈骗罪包括:伪造信用卡诈骗、冒用他人身份办卡诈骗、盗刷他人信用卡及恶意透支。恶意透支指持卡人非法超限透支,经发卡行多次催收超三月仍不归还,违反银行规定透支且不还款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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