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殴打他人可以调解的情形有哪些 |
分类 | 诉讼仲裁-治安管理 |
解答 |
一、殴打他人可以调解的情形有哪些 法律实践中,对他人暴力侵害情节轻微、损害程度低,双方愿和解且能就赔偿达成共识并签协议,公安局可能调解。但暴力行为涉聚众斗殴、多次施暴、致多人受伤等严重情况,调解通常不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殴打他人是否可以不被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情况下,殴打他人致轻伤及以上的,需承担刑事责任。但如果殴打他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可不被追究刑事责任。比如只是轻微的推搡、打闹,未造成对方身体明显损伤等情况。 若殴打他人后,对方同意和解且情节较轻,也可能不追究刑事责任。但这需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司法机关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是否符合和解条件。 总之,是否追究刑事责任要根据殴打行为的具体情节、造成的后果以及相关法律规定来综合判定。 三、殴打他人怎样的情形可以进行调解 一般来说,殴打他人,情节较轻,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调解:一是亲友、邻里、同事、在校学生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引起的;二是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的;三是其他适用调解处理更易化解矛盾的。 调解应在公安机关的主持下进行,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不再处罚。但调解协议履行后,当事人又反悔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公安机关已经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作出处理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撤销。 如果殴打他人情节较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形,如结伙殴打、多次殴打、殴打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等,则不适用调解,应依法予以处罚。 殴打他人,如果情节较轻,双方当事人自愿调解的,公安机关可以进行调解处理。比如造成的伤害轻微,双方有和解意愿,并且能够达成赔偿等相关协议。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殴打行为涉及到结伙斗殴、多次殴打、伤害多人等严重情形,通常不适用调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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