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权人代位权成立要件有哪些内容 |
分类 | 债权债务-债务债权 |
解答 |
一、债权人代位权成立要件有哪些内容 债权人代位权建立的必要条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作为前提条件,债权人与债务人间拥有的债权必须是符合法律规定且已到期的。 这就意味着债权人所持有的债权必须是依据法律设立的,并且已经到了应该执行义务的截止日期。 其次,在这个基础上,债务人为其应得权益而疏于行使自己的到期债权。 即当债务人为维持自身利益而应该适时行使又能够行使但未行使的债权时,就会出现这种状况。 再者,也就是在前述两个条件的基础上,债务人为保持自身利益而怠于行使债权的行为必须已经对债权人带来了重大危害。 如果说债务方未能行使相关权益并不会对债权人权利的实现造成实质性阻碍,那么此时此项代位权便无法成立。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债务人手中的债权并不是仅仅专属于他本人且不可转移的,例如那些源自扶养、遗赠等特殊关系所产生的给付请求权等都无法通过代位方式行使。 因此,我们可以得知,债权人代位权的生效必须同时满足上述所有条件才行。 二、债权人代位权可以起诉保证人吗 债权人代位权可否向保证人进行追偿诉讼 在正常的法律体系框架中,我们往往无法直接向一般的保证人主张代位权利。 然而,对于连带保证人而言,这种权利却能得到适用。 依照法律规定,保证主要被划分为两种形式——即连带责任保证以及一般保证。 倘若在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形下,作为债务人的一方未能按照主合同所规定的期限履行债务,那么债权方便有权选择要求债务人来履行责任,或者是要求保证人在其所承诺的保证范围之内承担相应的保证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三、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效果具体是什么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实际效应是什么? 在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之后,相应的法律效果在于使得债务人的相对方有责任向债权人清偿债务。 一旦债务得到全额清偿,则债权人与债务人在法律层面上的债权债务关系随即终止。 同时,债务人与相对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亦随之消除。 所谓的“代位权”,即是当债务人未能积极行使其尚未到期的债权,从而给债权人带来不必要的损失时,由债权人通过合法途径向相关地方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请求依权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行使该部分债权的权利。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了解债权人代位权成立要件有哪些内容,是处理债务关系时非常关键的一点。但这仅仅是债务相关法律中的一个部分。在债务关系中,当涉及到债权人代位权时,还会有一些与之紧密相关的问题值得探讨。比如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范围如何确定,它是受到多种因素制约的,包括债权的数额、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等方面。还有债权人代位权行使后对债务人以及第三人会产生哪些影响,这关系到多方的权益平衡。如果您对债权人代位权的这些相关问题或者还有其他疑问,不要迟疑,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的法律人士将为您详细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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