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要约人享有哪些法定权利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订立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要约者享有的法定权利,具体细分为以下两点:首先,在未传达至相对方的情况下,要约人有权力撤回发出的要约;
其次,若要约人尚未接到受要约人作出的明确承诺,仍可对此前所订之要约进行撤销。 值得强调的是,行为人有权撤回已经传送出去的意思表示。 而针对撤回意思表示的过程,通知应早于或与该意思表示达到相对方之前同时送达。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五条
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一条 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六定,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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