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东侵犯公司利益应该如何处理 |
分类 | 债权债务-公司债务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公司法》第二十条中明确指出,身为公司的所有股东都应该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程,依法行使自身拥有的股权权益,严禁任何滥用股东权势以侵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
同时,股东们也不能通过滥用公司法人独立身份以及股东有限责任的方式,给公司债权人带来损失。 若有股东滥用股东权力,给公司或其他股东带来了实质性的经济损失,那么他们必须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对于那些滥用公司法人独立身份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股东,他们还需对公司所欠债务承担起连带责任。 而在第二十一条中,我们又看到,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等,均不得利用其与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对公司利益进行任何形式的损害。 如有违反上述规定者,给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他们就必须承担起相应的赔偿责任。 此外,如果股东侵犯公司利益的行为达到了职务侵占罪的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务非法占为己有,且数额较大的,将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处罚; 若数额巨大,则将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且可能会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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