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在上海离婚时,孩子的抚养费如何确定 |
分类 | 婚姻家庭-子女抚养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上海实施离婚程序之际,关于子女抚养费的具体数额应当依据子女的实际需求、父母双方面的承担能力以及当地实际的生活水准予以综合判断与确定。
若父母具备稳定的经济来源,那么抚养费的支付比率通常以其每月总收入的20%至30%为宜。 如果父母需承受抚养两名及以上子女的压力,则抚养费的支付比例可适当上调,但须注意一般不能超过其月总收入的50%。 当父母不存在相对固定的经济来源时,抚养费的额度可依据当年的总收入或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进行计算,并参考上述标准予以确定。 若遇特殊情况,如未成年人突发疾病等紧急状况,抚养费的支付比例亦可适当提高或下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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