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哪些情况下离婚诉讼法院可能不予受理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离婚诉讼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当女方处于怀孕阶段、生产完毕一年之内或者终止妊娠六个月期限以内时,男方试图发起离婚诉讼,此时申请将被法院驳回; 其次,已经获得法官裁定不予批准离婚以及由调解达成和解协议而结案的离婚纠纷案件,如果缺乏新的情况和理由,则原告在此之后的六个月内再次提起的类似诉讼亦会遭到法院拒绝受理; 最后,原告撤销所提出的离婚诉讼请求或者按照撤销申请处理的此类案件,同样在无新的情况和原因的前提下,六个月期限之内再次的起诉也将无法得到法院的受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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