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租房退房违约吗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鉴于个人因素而自愿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则意味着构成违约行为,需为此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然而,当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达成共识决定提前解除租赁关系时,或因其中一方存在法定或约定的违约情况,促使对方不得不提前终止租赁合同,这两种情况并不视为违约行为。接下来我们将详细介绍一下相关的法律条款和具体情形。 首先是承租方的单方面解除情形: 1.由于租赁房屋遭受部分或者完全的毁坏、丧失,达到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程度,此时承租人有权选择解除合同。 2.若租赁房屋对承租人的人身安全或健康构成威胁,即便承租人在签订合同时已经明确知晓该租赁房屋的质量问题,他仍可随时选择解除合同。 3.以下几种情形均可能导致租赁房屋无法正常使用,承租人有权提出解除合同: (1)租赁房屋已被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查封; (2)租赁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存在争议; (3)租赁房屋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有关房屋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值得注意的是,存在以下任一种情形的房屋都不得进行出租:属于违法建筑的;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违反规定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其次是出租方的单方面解除情形: 1.如果承租人没有正当理由未能按时支付租金,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支付。如承租人逾期仍未支付,出租人有权选择解除合同。 2.若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式或租赁物的特性来使用租赁物,从而导致租赁物受损,出租人有权选择解除合同并要求其赔偿损失。 3.若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转租,出租人同样有权选择解除合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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