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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最高院延期交房违约金如何赔偿
分类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解答
律师解析:
若出卖方未能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所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则需依照该合同中的相关条款支付相应的违约金。若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违约金的具体金额或损失赔偿的计算方式,那么违约金的数额或损失赔偿金便可参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发布的公开信息,或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依据同地段、同期房屋租金水平进行评估确定。对于以约定违约金过高等理由申请适度降低的,其衡量标准为违约金超过实际损失30%。而对于以约定违约金过低等理由申請提升的,其依据应为违约行为实际给当事人所带来的损失来确定违约金的具体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出卖人如延迟交付房屋,经过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未履行义务,此时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除非双方另有其他约定。若法律对此无明文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也无特别约定,那么在对方当事人催告之后,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应为三个月。若对方当事人并未发出催告,则解除权人自得知或应当得知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可行使解除权。若逾期不行使,则解除权将自动失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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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4 4:02: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