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购房定金私人账户可以退吗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交付定金的一方未履行双方约定之债务义务,则无权向对方索回已支付的定金;接收定金一方向未能按约履行同类债务时,必须按照约定加倍退还对方定金。然而,具体的适用规则仍需根据合同条款进行解读与判断。在一般情况下,缴纳定金后通常无法申请返还,但特殊情形如下:首先,该项目可归因为各方无法控制的原因而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顺利签订,此时卖方应将收取的定金全额返还买方。其次,由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未能如期订立且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法继续执行,当事人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卖方也应将收取的购房款本金及相应利息或定金悉数返还买方。最后,若接收定金的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定金可被退还;反之,若交付定金的一方违约,定金则无法被退还。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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