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证人如何行使先诉抗辩权 |
分类 | 债权债务-抵押担保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先诉抗辩权”的法律解读》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先诉抗辩权”?这是在借款合同纠纷中,相较于普通债务人和连带责任人担当担保人时,具有一定特殊性的权利。 具体来说,就是当债权人试图通过法律途径追索债务时,如果是由一般担保人(并非连带责任人)担任债务担保角色,那么在此情况下,该担保人有权提起“先诉抗辩权”请求。 其主要目的在于要求债权人先行对债务义务人进行法律诉讼或追究责任,若协商未果后仍无法实现债务偿还,此时才应由一般担保人承担剩余债务的清偿责任。 至于如何合理运用这种权益,以下为几点使用“先诉抗辩权”所需满足的前提条件: 1.唯一适用对象:此项抗辩权只针对那些在保证合同中明确规定其所担负之担保责任为“一般保证”的担保人,对于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并不适用; 2.使用期限:这项权利的行使可以在任何一个时期出现,包括案件起诉之前或期间,甚至可以在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提出,该权利的行使目的仅仅是为了拖延承担债务履行的时间; 3.实际效果:尽管该权利允许担保人延迟履行债务,但这并不意味着担保人完全摆脱了担保责任的负担。 实际上,当债务人最终逃脱法律责任,无力还款时,担保人仍将承担起清偿剩余债务的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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