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过度医疗保险不赔偿最后谁来赔 |
分类 | 医疗纠纷-医疗事故赔偿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发生过度医疗的情况,则医疗机构需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可理解为在导致患者人身损害结果的诸多影响因素中,该医疗过失行为所扮演的角色及其重要性(即医疗过失参与度)。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大致可以划分为四个类别:
(1)完全责任,意指医疗事故的损害后果纯粹由医疗过失行为引发; (2)主要责任,表明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归因于医疗过失行为,而其他因素仅起到次要作用; (3)次要责任,意味着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源于其他因素,而医疗过失行为仅发挥了次要作用; (4)轻微责任,表示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所致,医疗过失行为仅产生微乎其微的影响。在司法实践中,医疗过失行为参与度被视为确定损害赔偿责任的关键依据。通常来说,若鉴定结论认定医方负有完全责任,那么法院将判决医方承担百分之百的赔偿责任;若鉴定结果显示医方负有主要责任,则法院可能会判决医方承担超过百分之七十的赔偿责任;若鉴定结果判定医方负有次要责任,那么法院可能会判决医方承担超过百分之三十的赔偿责任; 最后,若鉴定结果认为医方仅负有轻微责任,那么法院可能会判决医方承担低于百分之三十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
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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