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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吃东西吃出来异物怎么赔偿
分类 损害赔偿-消费权益
解答
律师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的明确规定,若您在食用过程中发现食品异物,有权利向该食品销售商请求支付价款的十倍作为补偿或亏损额的三倍进行赔偿;若此项额外赔偿的费用达不到一千元人民币,将被视为达到一千元人民币并以此进行赔偿。具体条款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当消费者因食用达不到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物而遭受损失时,他们既可直接向销售商家索赔,亦可间接向生产厂商提出诉讼。对此类消费者的维权请求,无论是生产企业还是销售商家都应遵循首要负责制度,迅速、主动地承担赔偿义务,严禁任何推诿行为;如果责任确实由生产厂商所负,那么在商家赔偿之后仍享有向其索赔的权利;反之,如果责任确系商家所负,生产厂商同样有权利在赔偿之后向卖家进行追偿。
同时,对于生产未达到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以及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然进行销售的情况,若是消费者除了要求赔偿以外,还需要向生产厂商或者出售此类食品的商家请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并且只要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人民币,那么就会被认为已经达到一千人民币的赔偿标准。
此外,食品标签和说明书尽管可能存在部分轻微瑕疵,但只要这些问题并不影响食品本身的安全性,且不会对消费者产生错误引导的后果,则上述法律条款即暂不在适用范围之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追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承诺的,应当履行其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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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1 16:58: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