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孩子判给男方女方还可以见自己孩子吗 |
分类 | 婚姻家庭-子女抚养 |
解答 |
律师解析:
一、女方享有探望孩子的权利
离婚后,女方若不直接抚养子女,依据法律规定,她是有探望子女的权利的,这就是所谓的探望权。 在现实生活中,孩子是父母双方的牵挂,即便婚姻关系解除,女方也有权利去关心、陪伴自己的孩子成长。 而另一方,也就是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有协助女方实现探望权的义务。 比如,要为女方探望孩子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像提前告知孩子探望的安排等。 二、探望方式和时间的确定 关于女方行使探望权利的具体方式以及时间安排,通常是先由当事人双方进行协商。 比如,双方可以心平气和地坐下来,详细讨论女方探望孩子的频率,是每周一次比较合适,还是每月固定几次更好;同时,还要确定好每次探望的具体时间点以及时长。 如果双方经过充分沟通和协商,能够达成一致意见,那就按照协议来执行。 但要是双方无法协商出一个都能接受的方案,那么就需要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决。 三、女方探望权受法律保障 要是男方拒绝女方探望孩子,这显然是不合理且不合法的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女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在接到申请后,一般会先对男方进行教育和警告,告知他这种行为的错误性,责令他改正错误,从而保障女方的探望权能够得以实现。 不过,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女方在行使探望权的时候,一定要充分考虑孩子的身心健康,不能因为探望而给孩子带来负面影响。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李离婚后,小李直接抚养孩子,小朱要求探望孩子遭拒。双方就探望方式和时间协商不成,小朱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后,小李仍不配合,小朱申请强制执行。争议点在于小李拒绝配合小朱行使探望权是否合法。 案情分析: 1、小朱作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依法享有探望权,小李作为直接抚养方有协助义务,拒绝小朱探望是不合法的。 2、探望方式和时间双方协商不成时,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判决,判决结果双方应遵守。 3、小朱申请强制执行合理,法院会责令小李改正,保障小朱探望权,同时小朱也应考虑孩子身心健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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