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老人遗嘱房产留给其中一个儿女可以吗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老人若想将房产留给其中一个儿女,从法律角度来看,是完全可行的,具体依据如下:
一、遗嘱自由原则 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了遗嘱自由原则。 自然人有权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通过立遗嘱的方式来处分自己的个人财产,同时还能指定遗嘱执行人。 这意味着老人作为房产的所有者,完全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立遗嘱将房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也就是其中一个儿女来继承。 这一规定充分尊重了财产所有者对自己财产的处置权,保障了老人能够根据自身情况和想法来安排房产的归属。 二、遗嘱形式要求 遗嘱要想有效,必须符合一定的形式要件。 例如,自书遗嘱需要由遗嘱人亲自书写全部内容,然后签上自己的名字,并注明具体的年、月、日。 这样可以确保遗嘱是遗嘱人真实意愿的体现,防止他人伪造或篡改。 代书遗嘱则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以保证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三、注意事项 为了确保遗嘱具有法律效力,以及后续房产能够顺利过户,老人在立遗嘱过程中,务必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和程序来进行操作。 如果老人对相关法律规定不太熟悉,或者担心出现一些法律风险,那么可以寻求专业律师的指导和见证。 专业律师能够根据具体情况,为老人提供准确的法律建议,帮助老人制定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 案情回顾: 小朱老人有多个儿女,欲将自己的房产留给其中一个儿女,便自书遗嘱指定房产由小胡继承,但未注明日期。其他儿女小李、小丽、小静对此有异议,认为该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应生效。 案情分析: 1、依据遗嘱自由原则,小朱作为房产所有者,有权按意愿立遗嘱指定一个儿女继承房产,其指定小胡继承本无问题。 2、但遗嘱形式上,自书遗嘱需遗嘱人亲自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小朱未注明日期,不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可能影响遗嘱的法律效力。 3、若要确保遗嘱有效及房产顺利过户,老人立遗嘱应严格按法律程序操作,必要时寻求律师指导见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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