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婚后买房,一方出资是否视为共同财产 |
分类 | 婚姻家庭-财产分割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婚姻存续期间,由其中一方全权出资购置的房产通常被视为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权益。
然而,在此方面仍存在着某些特殊情况: 首先,若父母在婚姻之后全部承担了房屋所需的支出款项,并且该房产的所有权名字仅仅登记在他们的亲子或女名下,那么这样的房屋将被确认为仅属夫妻当中某一方的专属个人财产。 其次,假设在婚姻关系建立后,夫妻双方的各自父母均负担了部分购房费用,同时该房产的所有权又登记在新婚夫妇两人名下的话,依据现行法律规定,这类房产则应被认定为属于夫妻双方共享的财产。 再次,假如在婚姻关系的持续过程中,某一方以其个人财富全额承担了所购房屋的所有花费,同时该房产的所有权亦仅登记在他(她)个人名下,那么据此来看,此类房产应当被视为这一方的专属个人财产。 最后,在已婚状态下若夫妻双方共同使用他们的共同财产来购置房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这类房产应当被看作是夫妻双方共享的财产权益。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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