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婚前男方出钱买房写女方名字属于共同财产吗 |
分类 | 婚姻家庭-财产分割 |
解答 |
律师解析:
1、在婚姻关系缔结之前,男方出资购买房屋且房产证上仅登记女方姓名的情况之下,该房屋应被视为是对女方的无偿赠与,从而归属于女方个人所有。
然而,若在婚姻存续期间,男方仍然需要偿还部分或全部的购房按揭贷款,那么在此种情况下,该房屋仍有可能会被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2、在婚前,夫妻中的任何一方与房地产开发商签署不动产买卖合同,并且是用其个人财产支付了首付款以及向银行申请贷款,而在婚后,这笔贷款则需夫妻双方共同承担。 当这种情况发生时,如果在离婚诉讼中无法就该不动产的归属达成共识,那么法院将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做出裁决,将该不动产判给产权登记方,同时,尚未偿还的贷款也将被视为产权登记方的个人债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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