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有可能延期交房能不能提前维权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倘若购置房产的客户渴望解约并撤销签订的契约,首先应及时行使催告权利。在催告生效之后的第四个月,如开发商未能如期履行交房义务,购房者将得以主张其合同终止权。这需满足两项基本前提条件:首先,开发商已经违约延期交房;其次,自催告之日起经过整整三个月,开发商依然未能履行交房义务。因此,购房者享有的合同解除权自主催告日期起的三个月过后自动开始计算,直至一整年后才会失效,换言之,解除权的有效期限为一年。在此期间内,购房者随时有限制地通知开发商要求接触相关合同,而若超过此一年的期限,则永久性地失去了解除权。对于开发商未能按照约定时间交付房屋的行为,他们有责任支付相应的违约金或赔偿损失。当事人双方可自行协商约定,当一方违约时,应当依据违约情节向另一方支付一定金额的违约金,同时也可以商议确定因违约所导致的损失赔偿额的具体计算方式。
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出卖人识证交付房展或者买受人识证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一个目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如催告无效,可以根据此条款通过诉讼来维权,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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