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可以过失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构成本罪的行为属于故意犯罪。
然而,在一些特定状况下,同样有可能出现过失犯罪的情况。 本罪所涵盖的违法行为,即是实施放火、决水、爆炸或向公共场合投掷危险物质之类的危险手段来危害公众安全。 然而,在司法实践过程中,若行为人对于其行为可能引发的公共安全风险具有预见性,却由于疏忽大意未能充分认识到这一点,或者虽然已经意识到了潜在的风险,却过于自信地认为可以通过某种方式加以规避,最终导致了此类风险事件的发生,那么,这样的行为就有可能被认定为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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