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销售伪劣化肥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销售伪劣化肥罪的构成结构主要包含如下各个方面:
1.本罪所侵犯的社会关系的性质。 这种犯罪所侵犯的社会关系,主要是我们国家对农用生产资料质量实施的严密监控管理制度以及广大农民朋友们的农业生产环境。 作为农业生产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工具,化肥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扮演着十分关键的角色。 因此,为了积极地干预和规范农用生产资料的生产与销售,国家出台了大量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进行有效监管。 2.本罪行为人的具体行为方式。 就是指违反了农业、林业、畜牧业以及渔业等产业的相关行政规章制度,进而进行伪劣化肥等农用生产资料的生产与销售活动,从而导致农业生产蒙受严重损失的举动。 具体而言,这种举动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商业行为人需要明知产品为假货或者已经丧失了原有的使用功能,然后仍然选择将这些货物进行销售; 其次,以失效的化肥作为合理的化肥进行销售。 这里所说的“失效的化肥”,主要是指由于超过保质期、受到潮湿影响、腐蚀变质或者其他因素,使得化肥原本的功效和使用效果完全丧失,不再具有使用价值的化肥。 最后,销售人员在知情的情况下,利用不符合标准的化肥替代合格的化肥。 这里所说的“不合格”,指的是化肥并不具有其应具备的使用特性或者未达到应达到的质量标准。 3.本罪行为主体的身份要求。 这个犯罪的捍卫者是所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拥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不仅如此,符合条件的公司、企业等单位同样可以成为此罪的行为主体。 4.本罪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 犯罪的构成还必须满足行为人的蓄意心理状态。 换句话说,行为人需要在明知道自己正在销售的化肥是假货或者已失效的基础上,仍然继续进行销售; 另外一种,促成销售人员做出该行为的主要因素应该是利用了不1的化肥作为1化肥来进行销售。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仅仅是由于疏忽或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售卖了假化肥或者失效的化肥,就无法构成销售伪劣化肥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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