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减刑假释的条件和程序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判决减刑与实施假释的相关前提条件设定如下:
首先是阻止其他罪犯实施严重犯罪行为与具体活动的仁善之举; 其次是情报举报监狱内以及监狱外的重大违法犯罪行为,经过严密查证证实情况确实如此; 再者是拥有创新性的科研成果或是重大科技领域的革新实践成果,为人类社会进步和科技发展有所贡献; 然后是在日常生产生活中有舍已为人高尚品德的行为体现,危难之际挺身而出,舍生忘死地拯救他人生命安全;接下来是在抵御自然灾害或排除重大事故时,具有卓越出色的表现超越众人; 最后是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贡献者,即使其罪行累累,也应予以酌情量刑。 而对于判决减刑与实施假释的相关程序设定为: 首先是根据减刑审判程序进行假释审批事项,由监狱方面提出假释申请并出具建议书、司法局区域矫正机构或者基层组织提供关于罪犯假释之后对其居住社区可能产生影响的详尽调查评估报告等书面材料,一同提交给中级以上级别人民法院进行法理审核评估。 其次是当中级人民法院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作出假释裁定后,需要上报至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复核,若高级人民法院审核通过并同意执行假释的,需再报送给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核准批准;如高级人民法院审核未通过,则发出裁定取消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做出的假释裁决。 最后是若高级人民法院在依法作出假释裁定时,决定仍然维持原判,需要向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审批核准。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第八十一条假释的适用条件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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