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不侵权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之明确规定,若负责履行侦查、检察及审判职权的相关机构之工作人员与部分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倘若未能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之规定,进而对本国公民实施拘留措施;
或者是在遵循刑事诉讼法所设定的特定条件与程序前提下,对公民进行拘留,然而拘留期限超出了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合理范围,在此情况下,若后续决定撤销案件、不予起诉或是经法院判决宣告无罪,从而终止对该公民的刑事追责,则受害者享有获取赔偿的合法权益。 因此,若刑事拘留行为存在违反刑事诉讼法之情形,或者尽管符合刑事诉讼法之规定,但拘留期限已超越法律所允许的最大限度,且在随后的司法程序中,案件被撤销、不予起诉或判决无罪,那么此类刑事拘留行为便可能构成对公民人身权的严重侵害,受害者依法享有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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