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贩卖毒品罪的立案条件是什么 |
分类 | 刑事辩护-毒品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明确规定,凡涉及贩卖毒品行为者,不论数量多寡,皆需追究刑事责任并给予相应的刑事惩处;换言之,倘若涉案贩毒人数额达至一定程度,例如若贩售鸦片类超过二百克但不足一千克,海洛因及甲基苯丙胺类超过十克但不超过五十克,或其他毒品总重量相当于前述数量的,便应立即启动司法程序进行刑事追究。进一步讲,即便贩毒数量相对较小,例如不足二百克或十克,只要情节严重,同样有可能构成犯罪。另外,若有人利用、教唆未成年人从事贩毒活动,或者向未成年人销售毒品,则应加重刑罚。对于多次贩卖毒品且未经处理的情形,毒品数量应予累计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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