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情况下不构成绑架罪 |
分类 | 刑事辩护-暴力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当犯罪嫌疑人的任何具体行为未满足该条款中所确定的绑架罪成立条件时,便不视为绑架罪。
具体表现形式可概括如下:首先,若犯罪嫌疑人为获取钱财而对他人进行绑架,且并无将人质作为交换的意图,则此类作案行为不构成绑架罪; 其次,如果犯罪嫌疑人事先对某人进行了绑架,但并未借此谋求财物获得,亦或是此人并非作为赎金的筹码,而是因其他目的如报复,泄愤等因素,此时,也不能将此种情况视为绑架罪; 再者,即使犯罪嫌疑人在已经实现了绑架行为以后,并无故意伤害甚至杀害被害人的意图,同时未导致受害者受到严重伤害乃至致命的后果,这种情形下,也不会被认定为是加重量刑的情节; 最后,当犯罪嫌疑人力图通过绑架他人来达到非金钱利益,比如只是想加以收养等用途时,这样的行为也不能被认定义为构成了绑架罪。 总的来说,只要犯罪嫌疑人的相关行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对于绑架罪的构成要件有所偏差,就不必负有刑事责任,更不应该被视为绑架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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