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受贿罪中财产性利益如何认定 |
分类 | 刑事辩护-贪污受贿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贪污罪中财产利益的认定,这确实是一项具有一定复杂性的议题,然而同时也具备着严格明确的法规条文作为指导依据。
此处所指的“财产性利益”主要涵盖了那些可以转化为货币单位的实质性利益,例如不动产的装修费用、债务的豁免、会员制的服务项目、以及各类旅游活动等等。 在进行具体的认定过程中,我们需要全面地考量以下几个关键要素:首先,该利益的经济价值如何,也就是说它是否具有一定的市场价格并且可以通过货币单位来进行准确衡量; 其次,获取这些利益的途径和方法是否与当事人的职务行为存在直接或间接的联系; 最后,这些利益是否由请托人主动提出,并且受贿者在明知这些利益与自身职务行为相关联的情况下仍然选择接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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