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取保候审能公证委托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获得取保候审许可的期间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完全有可能被允许进行公证委托业务的;
但是,这必须以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条例以及合法程序来操作为准则。 在这个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都必须遵循明确的规定,否则便不得就未得到相关机构批准的情况下离开所居住的城市、县城或其他行政区域进行活动。 公证委托乃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团体在遵守自身意愿及法律规定的前提下,选择将自己所拥有的权益或应当履行的责任托付于他人代为行使的一种法律行为。 然而,由于取保候审期间对于公证委托的处理往往涉及到极其复杂的因素,因此必须要全面考虑到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及其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内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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