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无效婚姻中安置房能否分割? |
分类 | 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
解答 |
一、无效婚姻中安置房能否分割? 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由于无效婚姻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所以,无效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只能按一般共有财产对待。就是指共有各方根据各自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按比例分享。当然,并不是说所有的无效婚姻在分割财产时都完全按以上规定处理,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此外,还有两项特别规定: (一)一方在非法同居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在分割财产时,应予以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补助。 (二)在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是依靠死者抚养且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另一方对死者扶养较多,可以分给他(她)适当的遗产。以上这些规定,虽然是针对未办结婚登记的非法同居关系而言的,但对于无效婚姻,也同样具有指导意义。 无效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二、婚姻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1、无效婚姻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三、无效婚姻如何处理 处理无效婚姻的方法如下: 1、申请人申请时,法定无效婚姻的事由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3、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婚姻无效判决等。 因此如果是符合对应的无效婚姻的条件的话,那么是可以向法院申请的,如果是涉及到了安置房的问题,那么就需要根据具体的实际情况来看,因为无效婚姻不能按夫妻共同财产来处理,但是如果因为一方有特殊原因的话,法院也会酌情去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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