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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签协议处理离婚的问题有什么弊端?
分类 婚姻家庭-离婚
解答

一、签协议处理离婚的问题有什么弊端?

1、离婚协议书的内容,不具备强制执行力。

2、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可能会隐藏有后患。

当事人不具备应有的法律素质,在审核相关离婚协议时,看不到离婚协议书中隐藏的风险,或对一方当事人不利的因素,导致可能有后患发生。

3、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当事人从诉讼程序上有反悔的权利。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该文件同时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但毕竟一方当事人离婚后一年内从司法程序上有反悔的权利。

目前,各地律师接手离婚案件收费不一,协议离婚需要经过双方当事人的同意,签署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的内容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可能会存在一些隐患。协议离婚的申请要向婚姻登记机构提交,之后有一段时间的冷静期,才能办理离婚手续。

二、协议离婚的相关条件有什么

协议离婚的相关条件:

1、双方当事人办理了结婚登记,存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

2、双方当事人已订立离婚协议并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

3、双方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有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

法律规定,夫妻协议离婚的,需经过三十天离婚冷静期,然后当事人亲自去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离婚证。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八十条

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协议离婚需要的条件如下:

1、双方是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

2、双方必须完全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3、双方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4、离婚协议必须合法有效;

5、离婚协议必须经婚姻登记机关的审查批准。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希望通过上面文章中的法律知识,应该已经帮助您解决签协议处理离婚的问题有什么弊端?相关的法律问题了。其实生活中处处都存在着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就能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不知道如何去解决了。看完上文内容如果您的问题仍未得到解答,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在线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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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7 2:42: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