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总则人格权是如何规定的 |
分类 | 诉讼仲裁-诉讼仲裁法规 |
解答 |
![]() 随着《民法典》的颁布,《民法总则》将被废止。 一、《民法典》人格权是如何规定的? 目前《民法典》草案民事权利里第109条明确规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同时在第110条列举了自然人享有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由权等权利。 “关于民事责任,民法里遵循的一个最重要的原则就是不告不理,就是我的权利如果被侵犯了,我要主动出来维护我的权利。从法律上来说,就是为权利被损害、被侵犯的人提供一个救济渠道。”张荣顺说,在整个民法总则草案里,都为当事人提供了寻求司法、法律救济的一套完整的制度安排。 二、人格权规定的具体性和《民法典》规定的抽象性并不兼容 我们已经探讨了《民法典》中的主体制度不宜规定人格权制度,更进一步地说,整个《民法典》中都不宜对人格权制度进行全面规定,因为人格权规定的具体性和民法总则规定的抽象性并不兼容。 《民法典》规定人格权制度使人格权得到了全面的保护,但是又没有给人格权作出全面的规定,这是因为人格权和主体制度存在着明显的区别,而且人格权规定的具体性和《民法典》的抽象性不兼容,这就使得《民法典》无法给人格权作出具体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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