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定是怎样的 |
分类 | 征地拆迁-土地承包 |
解答 |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定是怎样的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双方当事人须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其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向发包方和乡镇经管部门各备案一份。 承包方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事先向发包方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转让。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其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向发包方和乡镇经管部门各备案一份。 承包方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事先向发包方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转让。 村内承包方之间自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手续。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使用区县政府统一印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文本,主要条款包括: 1双方当事人姓名; 2流转面积; 3流转期限和起止时间; 4流转用途; 5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6流转价格及支付方式; 7流转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 8违约责任。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可在本社区内流转,也可打破地域、行业和城乡界限,实施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流转。 《土地承包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定义 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不动产用益物权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不动产权的效力范畴。 具体来说,它是指公民或者集体组织在行使国有土地所有者权利时,通过签订合同约定的方式,对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然由全民所有制单位或者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享有的承包经营权利。作为承包经营权人,他们依法享有对自己承包范围内的耕地、林地、草地等的占有、使用权以及收益权,并有权从事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相关的农牧业生产活动。 《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在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时,双方需首先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该合同应一式四分,各方均执有一份,同时还需要将另一份提交至发包方及所在乡镇经管部门进行备案。若承包方选择采用转让方式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则必须提前向发包方提出明确的书面申请,并待得到其批准后才能正式实施转让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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