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强奸罪可以保释出来幺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一、强奸罪可以保释出来幺 强奸罪可否获得保释 在面对犯罪嫌疑人涉嫌强奸罪这一情况时,是否能够批准其保释,必须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细致深入的分析和研究。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是有可能得到保释许可的。以下是允许保释的详细条件概述: (1)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行为; (2)判断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对社会产生重大危害的犯罪行为;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对社会产生重大危害的犯罪行为; (4)在羁押期限即将届满之际,案件尚未得到妥善处理,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犯罪行为。《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强奸罪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吗 若被告方提出索取精神损失赔偿的请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通常会予以驳回。 然而,在这种情况下,受害者可选择进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此时所要求的赔偿便并非纯粹意义上的精神损失赔偿。 精神损害,指的是自然人因人身权益受到侵犯后,遭受的精神痛苦记忆、肉体疼痛感受及其他可能导致精神状态严重异常变化之种种情形。《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刑事司法解释已有规定的以外,适用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 三、强奸罪可以要求公安撤销吗 通常情况下,对于已立案的强奸案,无法单方面请求公安局予以取消。强奸罪属于严重的刑事犯罪,而公安局立案则是根据初步掌握的证据及相关法律条文。除非具备充足且确凿的事实,用以证明该案确实出现了重大误判情形如误解澄清、伪造证据得到证实等极端状况,并且必须经过严谨全面的法律程序审批,方可进行事例取消。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此类事件极少发生。若被判定属于强奸犯罪行径,那么司法机构将会依据严格依法执行的原则,以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以及维护社会公正和平的道德秩序。 对于强奸罪嫌疑人是否可保释,需深入分析案情。在特定条件下,如可能判轻刑、无社会危害、严重疾病或怀孕哺乳等,或羁押期满案件未决,可采取取保候审。因此,强奸罪嫌疑人有可能获得保释,但须符合相关规定和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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